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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渭南市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5 09:14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三个年”活动安排部署,创新能动履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建设。2023年12月12日,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方式对依法缴存公积金明确单位和职工的缴存责任和义务,增强对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约束性,有效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已经正式纳入三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作出了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项要求“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劳动争议处理”项增加关于住房公积金权益受侵害的规定:“甲方侵害乙方公积金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和职工都是有益的:

(一)对企业的好处

1.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依法经营的体现,可以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及诉讼风险,体现企业规范化经营,提升企业正面形象。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切身利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更好促进企业的发展。

3.可以合法减少企业税负。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可税前扣除。

(二)对职工的好处

1.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基数,在5%-12%之间选择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按月足额汇缴,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2.计结利息。公积金中心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职工公积金账户结息。

3.免征个税。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规取用。符合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等需求,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5.低息贷款。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极大减轻购房人的资金负担。

6.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其他补充资金。职工、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附件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x

附件2: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docx

附件3: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关于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