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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6 09:03

渭房金发〔2024〕22号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现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送公积金管理科,以便完善修订。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 GB/T51353-2019)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渭房金发〔202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市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市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退休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缴存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身份证,并分别按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申请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分为在本市购房和异地购房。

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票据;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本条所称购房税务票据是指购买住房时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含有计税依据的税务票据。若因免税无法提供税务票据的,可出具免税证明材料)。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购房实际支出以购房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在本市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需提供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或资金监管凭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已向渭南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票据、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法院拍卖住房提供法院裁定文书、购买法拍房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过户前向市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发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购房实际支出以购房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3.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单位盖章的分房证明、拆迁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的付款凭证;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交款凭证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4.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集资建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需提供集资建房批文、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花名册或购房证明、缴纳房款票据;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集资建房交款凭证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集资建房缴纳房款实际支出。

5.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购房税务票据。购房资料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官方网站、APP、 微信公众号)查证,或通过向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函询、“跨省通办”渠道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不能查证核实的不予办理。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购房实际支出以购房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备注:以上5种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均遵循以下规定:

缴存职工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APP、 微信公众号)中无法查询,但缴存职工申明购房行为真实的,应要求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查档证明,再予以办理提取业务。

6.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资料中,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必须至少有 1 人的户籍与建房所在地属于同一个街道 或乡(镇),本市区域外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不予以受理。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票据,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票据,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7.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日期为准,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4)提取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渭南公积金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月以上,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工作地或缴存地没有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①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额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②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需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的市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有效期在一个月之内。

(3)提取时限: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每户年提取总额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5)无房证明再确认:首先确认申请人家庭以前在市中心是否存在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经核实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不存在有房记录的直接办理;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有房记录,但提取人申明该房屋已经转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分两种情况办理:原所购住房为网签备案房屋的,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原所购住房为非网签备案房屋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套房屋具有法律效力的已经转让或退回售房单位的证明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①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

②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审核原件,留影像资料;再次提取无需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期3个月的还款账户交易明细或银行对账单,由柜台经办人员向发放该笔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或经申请人手机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实后办理。

③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审核原件,留影像资料;再次提取无需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期3个月的还款账户交易明细或银行对账单,提前结清全部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提前结清的还款票据或结清证明,由柜台经办人员向发放该笔贷款的银行或经申请人手机登录放款银行手机APP核实后办理。

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本中心贷款还款期内按“冲还贷”规定执行;除本中心贷款外的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在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归还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贷款年还款额;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期限不超过1年。

(四)符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①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单位房改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③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方案或审批文件。

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在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自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交纳票据开具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超时限不予受理。

(4)提取额度: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五)职工、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自然灾难、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①患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

②突发事件需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患重大疾病为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患重大疾病以结算票据为准,突发事件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期限不超过1年。

(4)提取额度:重大疾病提取总额不超过住院结算票据中个人承担部分;突发事件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后,账户状态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提取时限:①账户封存期间,在行政区域内新开户的,办理转移业务。

②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③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职工退休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单位已不再缴存、补缴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凭身份证即可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退休批文或退休证、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中任意一项)。

(3)提取时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发证日期、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出境定居的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籍注销日期为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灵活就业人员提取

1.部分提取按照现行《提取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提取。

2.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账户,可申请销户提取。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灵活就业人员提取申请书》。

(3)提取时限:以《灵活就业人员提取申请书》日期为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签署《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遗嘱或者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配偶提取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婚姻证明,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亲属关系证明之一);受遗赠人提取需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受益人身份证明。

(3)提取时限:以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三、其他规定

(一)职工属于销户提取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预留百元的方式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1.符合多项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2.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在渭南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可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3.职工如果在符合“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时,当年可以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4.本条所称的“年”为点对点提取时限,即:当年提取月、日至次年提取月、日。

四、 提取程序

(一)提取申请

提取人可在各县市区管理部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也可在渭南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上传申请资料。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需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

(二)资料初审

1.初审人员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按照《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和《渭南市提取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向提取职工做好政策解答。

2.初审人员应审核职工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合规,重点核对提取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户状态等主要信息;符合提取规定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完成初审流程提交复审;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还申请材料;对资料存疑的,初审人员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初审人员录入、扫描上传职工提取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资料上传,需要核实印证的,须将核实印证资料一并上传。

4.为方便提取职工线上办理提取业务,初审人员应指导提取职工关注和注册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

(三)复核审批

1.复审人员应负责对初审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影像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提取额度提取资料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资料,包括需要核实印证的资料上传完整无缺项,确认无误后审批办结。

2.对于未通过提取复审的提取申请,复审人员应在业务系统中驳回提取申请并注明原因;初审人员应向提取申请人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补充资料,退还申请材料;

(四)抽查

为防范提取业务廉政风险,建立抽查复核制度。抽查复核由稽查科、公积金管理科和信息技术科组成复核小组,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提取业务总量的5%。

五、处罚

(一)中心稽查科、公积金管理科和信息技术科负责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抽查工作,对不遵守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发现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初审人员应当场扣押虚假材料。经核实,确认为骗提行为的,及时向中心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特别关注名单。特别关注人员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骗提公积金过程中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各管理部提取岗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提取操作细则》和《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审核、上传资料。中心每月将对不符合要求上传提取资料和影像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并一票否决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

(四)杜绝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对发现违反本业务管理规范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本人及所在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绩效、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业务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与本业务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样表)

  1.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可在资料下载里下载)


网络编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