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要业务 / 个人贷款业务 / 正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类型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0913-2933189
责任单位 信贷科、各县(市、区)管理部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933068
办事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办理地点、  时间

 

临渭区管理部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高新区管理部 渭南市高新区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荔县管理部 大荔县行政服务中心

白水县管理部 白水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蒲城县管理部 蒲城县行政服务中心

富平县管理部 富平县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合阳县管理部 合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澄城县管理部 澄城县建设银行三楼

华州区管理部 华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大厅一楼

华阴市管理部 华阴市行政服务中心

潼关县管理部  潼关县政府东附楼一楼

【法定工作日办公: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注:临渭、高新、蒲城、华阴、合阳管理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9:00—12:00,13:30—17:00(7、8月为14:00—17:00)】;白水管理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30—12:00,13:30—17:00(7、8月为14:00—17:00)】

 

 

申报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士官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原件;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月收入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渭房委发{2016}3号)十、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贷前审查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贷款审批岗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办理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通过审核的,按照办结;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渭房委发{2016}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58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