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公积金缴存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通知如下: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30日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按时缴存或补缴的;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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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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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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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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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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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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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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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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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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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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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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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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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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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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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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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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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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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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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