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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09 16:08

渭房金发〔2024〕27号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现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9日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三个年活动,简化、优化还贷提取手续,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渭房金发〔20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因偿还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核定提取金额并划转资金到主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第二条签约冲还贷的申请人指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并且申请人信誉良好。

第三条 冲还贷方式。冲还贷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报销制方式,冲抵日为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次月固定日,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条冲还贷金额。冲还贷的申请人每月冲抵金额为上月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金额(含提前还款本息)。

第五条冲还贷提取顺序。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结婚证原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后携带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可就近选择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渭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进行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线上服务渠道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冲还贷的决定。

(三)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线上服务渠道审核准予办理的,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协议次月生效。协议书生效后次月开始,市公积金中心按申请人上月还款日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金额核定提取金额,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报销制方式,在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次月固定日划拨资金到主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内。

第八条在冲还贷协议有效期间,该笔贷款的申请人在贷款结清前,不得申请办理其他任何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九条 冲还贷业务暂停。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执行期间,若申请人在还款日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冲还贷业务;次月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并且贷款状态为正常后,才能恢复冲还贷业务。

第十条 冲还贷业务变更。

在冲还贷协议有效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应及时前往贷款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若因未及时办理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一)申请人姓名、手机号码、婚姻状况、公积金账户、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的;

(二)冲还贷的收款银行账户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一类银行卡;

第十一条原签约年冲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继续按年冲还贷协议执行;若申请人自愿改变冲还贷方式的,协议变更生效后次月执行,变更前发生的还款金额不再冲还并不能变回年冲。

第十二条 冲还贷业务终止。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的,可终止冲还贷业务。

(一)贷款本息已还清且最后一期冲还贷提取金额已提取到账的;

(二)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的。

第十三条未签约冲还贷协议或中途办理终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结清前不得申请办理任何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编辑